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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反映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课程管理、评价和监测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成就认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和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籍管理和组织实施考试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组织编制并印发《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发放成绩合格证,协调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等。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发放成绩通知单等。
  省教研室负责考试结果的评析工作,根据学业水平考试评析结果指导高中教学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本区域内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奖惩制度,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考籍

  第六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人员均应取得考籍,考籍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具有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经省教育厅确认并缴纳相关费用后获得考籍,考籍号与学籍号相同。
  除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外其他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其他考生”)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可持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籍管理机构单独申请注册考籍,考籍号参照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编排方法编排。
  第八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采集考生考籍信息;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考生考籍信息,并报省教育厅。
  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考生考籍信息进行审核,形成考籍数据库。
  第九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需重新建立考籍。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转往外省、退学或死亡,经转出(原就读)学校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考籍。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休学,保留原注册考籍,不计算考籍有效期;复学后继续计算考籍有效期,可随复学年级报名考试。休学前已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考籍有效期内有效。
  第十条 考生考籍一经变更,原考籍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
  每次考试报名开始后,在本次考试成绩下发前,停止办理考生考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进行过考籍注册,或者不符合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要求的学生不能办理考籍变更。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共10科,每科分值为100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阅卷。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必修必考,选修选考。考试内容涵盖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必修内容(模块)和部分选修内容(模块)。选修内容(模块)的考试范围由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我省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实施情况确定,并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考试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进行。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高中毕业前参加完所有科目的考试并获得相应成绩。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每个考试科目可以参加3次考试。离校两年内可以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高者计入学业成绩。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三科考试的时间不应早于高二第一学期末;参加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七科考试不应早于高二第二学期末。
  经省教育厅同意进行课程调整的学校,可以根据全省考试安排调整本校学生的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课程标准和我省教学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并印发《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明确命题原则、考试内容与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组织命题。
  第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题库和试题审评制度。
  第十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报名、考试、监考、阅卷、违纪处理等考务管理工作细则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成绩

  第十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按等第公布。原则上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75%至84%)记录等第B,达到60%至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
  内地民族班及内地民族散插班学生、特教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外国留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要求可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审核公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或个人通报。
考试成绩经审核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发放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非文化类科目考核结果纳入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用于为学生出具转学、出国留学成绩证明,进行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向有关单位提供信息资料,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省教育厅颁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
  其他考生学业水平考试全部统考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可认定为具备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由省教育厅颁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
  考生在考籍有效期内参加重考的,可换发学业成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研部门应建立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评估、分析制度,发挥学业水平考试对教育教学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需缴纳考试费用,缴费标准和方式以及经费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重考应承担相应考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地方不得随意提高,也不准搭车收费。
  所收款项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级普通高中学生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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